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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权能否放弃或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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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9-08-25 23:21作者:皓哲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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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权能否放弃或转让?


基本案情                                 

        隋某某与赵某某在2000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隋某甲,2001年离婚后,隋某甲跟随赵某某一起生活。

  隋某某于2013年与叶某甲再婚,两人婚后并未生育子女。

        2017年隋某某与叶某甲相继去世,叶某甲生前有一兄弟叶某乙,再无其他近亲属,因此叶某乙在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法定继承权。在分割叶某甲遗产时,叶某乙明确表示放弃对于叶某甲遗产的继承,并同意由隋某甲继承自己应得的份额。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是叶某乙放弃法定继承权并转让给隋某甲的行为是否有效。

   法定继承权与身份密切相关,适用身份权可以放弃但是不得转让的规定。本案中叶某乙作为叶某甲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其虽然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法定继承开始前作出了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但其无权将属于自己的继承权转移给本无继承权的隋某甲,因此叶某乙作出了同意由隋某继承叶某甲遗产的意思表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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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本案中涉及对于法定继承权性质的理解。法定继承权的取得是基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应次法定继承权本质上是身份权的延伸,适用有关身份权的规定,可以放弃但不得转让。

 本案中叶某乙将法定继承权转移给第三人隋某甲的行为无效。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何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何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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