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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收养人生活近20年的,亲生父母能否提起认领婚生子女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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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9-08-25 23:39作者:皓哲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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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收养人生活近20年的,亲生父母能否提起认领婚生子女之诉?


基本案情             

       冯某某和葛某某结婚后一直无法生育小孩,于是决定收养一个小孩,取名冯某甲。

   冯某甲与冯某某和葛某某一同生活20多年后,隋某某主张自己时冯某甲的亲生父亲,其向法院起诉,主张冯某某和葛某某在收养冯某甲时年龄小,不符合法定收养条件,且在收养冯某甲后未进行登记,由此隋某某要求确认自己与冯某甲之间的亲子关系,并做亲子鉴定。

   庭审中,冯某甲明确表示自己愿意与冯某某和葛某某一起生活。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第一,亲子关系的认定问题;第二,收养不符合收养条件的,收养关系能否成立。

   首先,关于亲子关系认定问题,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要求做亲子鉴定并提供必要证据的,另一方不同意但未提供必要证据的,法院可以推定主张做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其次,在收养关系的认定上,收养关系是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因收养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尽管法律规定收养关系的成立应当具备满足相关法定条件,并且到民政部门登记,但是考虑到收养行为所具有的特殊习惯,在认定收养关系成立时,应当充分尊重被收养人的意见,从有利于保护收养和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出发,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的角度综合认定。

  本案中,虽然冯某某和葛某某在收养冯某甲时未达到法定年龄,但是冯某甲与冯某某和葛某某共同生活长达20多年,双方感情深厚。同时,隋某某虽主张自己与冯某甲之间具有亲子关系,主张做亲子鉴定,但是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此,法院从尊重被收养人意见以及维护社会公诉良俗的角度,驳回隋某某确认亲子关系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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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法院依据《婚姻法解释(三)》,从尊重被收养人的意见出发,认为隋某某主张做亲子签订认定其与冯某甲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因未提供必要针具,因而不符合法律规定,驳回其诉讼请求。

   但是这并不等同于法院承认了事实收养。我国《收养法》明确规定了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并且明确规定违反《民法通则》第55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因此我国《收养法》并不承认事实收养的有效性。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二十五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被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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