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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婚内转款代购保险 前妻起诉追讨未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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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5-02-06 14:30

不久前,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该案涉及男子在婚姻存续期间向一名女子转账并让其代为购买保险的行为。男子的前妻认为这是前夫在婚内转移财产,于是起诉要求返还钱款。由于证据不足,法院最终驳回了前妻的诉讼请求。


2024年5月,蓝某与周某离婚后,将前夫周某及女子梅某诉至钦北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周某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梅某的行为无效;梅某返还20余万元及资金占用费。


蓝某诉称,2023年底,她发现丈夫周某与女子梅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在查看周某的手机信息时,她还发现,2021年3月30日至2022年4月16日期间,周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梅某转账20余万元。周某在未与其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梅某,这一行为严重侵害她的合法权益。


梅某辩称,在蓝某所提及的转账期间,她实际上也向周某转了40笔款项,总计金额18万余元。此外,她为蓝某、周某及其儿子购买了19份保险,合计3万余元,这些费用也应从所谓的赠与金额中扣除。


周某辩称,他转账给梅某的钱款是用于购买保险和借钱给梅某还信用卡,梅某已经将这些钱款归还。他与梅某之间的经济往来并非单纯的赠与关系,而是基于相互信任和帮助的友好关系。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通过梅某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支付的保费3万余元加上梅某向周某转账的18万余元,共计21万余元,已超过周某向梅某转账的金额20余万元。因此,蓝某主张周某向梅某转账的20余万元属于向梅某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说法,法院未予采信。


蓝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周某向梅某的转账属于赠与。因此,蓝某请求判令周某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梅某的行为无效,并要求梅某向蓝某返还20余万元及资金占用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钦北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蓝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657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合同的成立必须满足两个核心要素:一是赠与人需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二是受赠人需明确表示接受赠与。这两个要素缺一不可,共同构成赠与合同的法律基础。


法院审查过程中,查明周某与梅某之间的经济往来频繁且复杂。尽管周某向梅某转账20余万元,但梅某在此期间向周某转账18万余元,并代为支付3万余元保险费用。这种复杂的转账模式难以将周某的转账行为直接定性为无偿赠与。鉴于蓝某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确凿证明周某向梅某的转账构成赠与,因此,蓝某要求确认周某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梅某的行为无效,并主张梅某返还20余万元及资金占用费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广西法治日报通讯员 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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