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执子之手”到“对簿公堂”,彩礼返还如何判?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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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5-02-20 13:29 彩礼是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有着深厚的社会文化基础,蕴含着两个家庭对“宜其室家”的美好愿望。然而当男女双方走上法庭,涉及到的彩礼应如何认定?要求返还彩礼又能否得到支持? 原告张某某(男)与被告赵某某(女)于2021年10月经介绍相识,2022年8月4日登记结婚,2022年10月5日举行婚礼,2023年12月4日因发生矛盾分居,双方未生育子女。现男方起诉离婚,称其父母曾给付女方彩礼现金8万元,登记结婚后又赠与二人存款16万元。现女方银行卡有存款27万余元,要求女方给付其13.5万元并返还彩礼8万元及所购“三金”。女方则称,男方母亲在订婚宴上交给其一张男方父亲名下的银行卡,并告知取款密码,卡上存有彩礼25万元,不存在现金彩礼8万元。后女方使用该银行卡购买电器和黄金饰品、用于与原告日常生活等花费8万元左右。婚后男方父亲将卡中剩余彩礼款17万元转入女方银行账户,女方存入定期存款16万元,卡中还有女方父母给的8万元和娘家亲友给的礼金。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女方也有相应花费,不同意返还彩礼款及使用彩礼购买的黄金饰品等各类物品,亦不同意分割名下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男方与女方为缔结婚姻关系,根据习俗支付的礼金,应属彩礼。双方就给付彩礼数额及形式产生争议,男方虽称支付8万元现金彩礼,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女方出示了订婚宴上男方母亲交付女方银行卡的特写照片,又提供介绍人出庭作证佐证彩礼给了25万元,亦符合当地婚嫁彩礼情况。同时,男方父亲的银行卡在订婚宴前先清空余额又整存入25万元,举行婚礼前刷该卡置办电器、黄金饰品等,之后男方父亲又按剩余款项数额一次性转入女方银行账户17万元。综上,可以认定男方支付女方的彩礼应为25万元,女方此后存入的定期存款16万元亦为彩礼,刷男方父亲银行卡购置的电器、黄金饰品也具有彩礼性质。 本案中,男方支付的彩礼金额较高,且彩礼购置的黄金饰品、家用电器尚在,剩余16万元存入银行,彩礼并未随日常生活消耗;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时间14个月,未孕育子女,加之双方均未举证证明对方存在过错,考虑上述情况,女方应适当返还部分彩礼。 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用彩礼购买的电器、男式项链、男式戒指归男方所有,金手镯、足金坠、女式项链、女式戒指、16万元存款归女方所有。女方父母给付的8万元和女方亲属的礼金,款项均来源于双方登记结婚后。亲属在婚礼上的赠与按习俗应是对新婚夫妇共同的赠与,女方没有举证证明系对其个人赠与,故款项属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应给付原告一半。 法官提醒,在涉及返还彩礼纠纷时,人民法院会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婚姻登记、孕育子女等不同因素在缔结婚姻这一根本目的实现上的比重,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双方过错等因素,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合理平衡双方当事人权益。 作者:刘利娜 来源 天津法院网 【广州离婚律师】注:本文来源网络,供学习参考,版权归作者所有,如需删文请联系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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