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被藏匿母亲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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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5-02-25 14:07 父亲认为母亲将不满两个月的孩子放在老家,是不爱孩子的表现,便将孩子藏匿。见不到孩子的母亲向武宣县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在法官和妇联干部的劝导下,这起纠纷得以化解。 余芳与肖明悟登记结婚后,于2024年11月30日生育一子。婚后共同生活过程中,两人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导致诸多矛盾。孩子出生后,两人因孩子看护问题争吵不断。 2025年1月14日,余芳因身体原因需要到医院检查和治疗,想让肖明悟照顾孩子,但肖明悟要外出培训。余芳认为肖明悟对带娃不上心,一气之下将孩子送至肖明悟老家,由爷爷奶奶照顾。 1月16日下午,余芳去接孩子时,肖明悟认为余芳“狠心”将不满两个月的孩子放在老家,是不爱孩子的表现,便将孩子藏匿起来,不让余芳见到孩子,还称不允许余芳将孩子带走。 余芳遂向妇联、派出所寻求帮助。即使在妇联干部、民警的劝诫下,肖明悟还是未让余芳见到孩子。为此,余芳向武宣县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请求法院禁止肖明悟藏匿孩子。 法官了解两人矛盾症结后,为修复两人关系,2月12日,联合县妇联、镇妇联干部组织双方到武宣县法院桐岭人民法庭进行调解。调解人员从家庭情况、双方性格、孩子成长环境等角度出发,引导双方在日常生活中要互谅互让、互帮互助,理智对待夫妻关系及亲子关系,妥善处理家庭纠纷。同时,法官向两人释明禁令发出后,如行为人违反禁令,将视情节轻重,依法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法官和妇联干部的劝导下,肖明悟同意让余芳把孩子带回家照顾,余芳撤回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人格权禁令是指法院依法对侵害人格权的行为人发出的禁止令,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民事主体在遭受人格权侵害时,有权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民法典第997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12条明确规定,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人格权侵害禁令。法院审查后可以签发禁令,引导当事人正确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问题。 孩子不是父母的私人物品,更不是争取抚养权的“诉讼筹码”,无论婚姻关系如何变化,都应携手给孩子创造良好的生活成长环境,给予孩子最温暖的爱。 来源 □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莫积斌 通讯员 刘任健 【广州离婚律师】注:本文来源网络,供学习参考,版权归作者所有,如需删文请联系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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