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起诉儿子和同居女友返还13万购房首付款,法院是否支持?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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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5-04-02 13:40 母亲一纸诉状将其儿子及同居女友诉至法院,要求其儿子及同居的女友共同归还用于购房的首付款,到底谁才是真正的借款人呢?这位母亲的诉求会得到法院支持吗?近日,横州市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小陆与小李系情侣,双方自2016年2月起开始同居生活。期间,小陆与小李想要购买商品房,因无力承担购房首付款,小陆便请求母亲垫资首付款给予帮助,并承诺经济宽裕后归还。小陆母亲为让小两口拥有安身之所,答应了儿子的请求,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小李分别转账2万元、11万元,共计13万元,用作购买房子的首付款,其余房款由小陆自己通过按揭方式偿还,案涉房产登记于小陆名下。小陆、小李购买房屋后不到三年,两人就因感情破裂签订了《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及债务进行了处理,其中案涉房产归小李所有。小陆母亲因自身患病需要资金,多次催促小陆和小李偿还13万元用于治病,但两人一直相互推诿拒不偿还。无奈之下,小陆母亲将二人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小陆在庭审中认可了其因购买商品房缺乏资金而向母亲借款13万元的事实,因此小陆与其母亲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小陆母亲并未与儿子约定还款的期限,可随时向其主张还款。小陆母亲多次向儿子催讨归还借款,直至起诉时仍未偿还。小陆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向母亲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本案中,小陆母亲主张与小李存在民间借贷事实,在小李抗辩不存在借贷事实的情况下,小陆母亲仅提供了未明确性质的转账凭证作为证据,且并未签订借条或借款合同等凭证,难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的事实。同时,各方均认可涉案的13万元,是用于小陆购买商品房的支出,且商品房登记在小陆名下,小李并未使用借款,亦未获得借款利益。综合小陆母亲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无法证实小李借款的事实。因此,被告小李不是本案借款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最终,法院判令小陆向其母亲偿还借款13万元并支付利息,小李无需承担还款责任。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非婚同居现象越来越普遍,因男女同居关系期间各类转账引发的经济纠纷也较为常见。因为同居双方并未缔结婚姻关系,对于同居期间的债务并不能等同于夫妻共同债务。 1.从维护出借人合法权益及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出发,转账借款时应当备注转账款项的用途和内容,保存好转账记录并与对方签订相关协议,否则可能因对方抗辩借贷或者赠与关系未实际发生并作出合理说明的情况下,导致当事人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主张而需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2.从维护接收转账一方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接收转账一方当事人应保留收款凭证和款项实际用途、合同或者协议、还款流水等相关材料,作为抗辩的重要证据。 3.恋爱同居关系期间的债务问题处理较为复杂,通常混杂着同居双方的相互转账,以及父母与子女的相互转账,特别是大额的金钱转账,建议当事人应当签订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合同、同居协议等,对同居期间的债权债务等问题进行明确约定,做好提前规划和预防,减少不必要的诉争。 作者:宋辉斌 【广州离婚律师】注:本文来源网络,供学习参考,版权归作者所有,如需删文请联系本站。 上一篇哺乳期后子女抚养权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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