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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分手后,生育的孩子谁来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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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5-04-29 09:35

基本案情:

小强与小美于2015年相识并同居生活,2016年6月生育大女儿小红,2018年11月生育二女儿小花。后因双方感情不和,二人开始分居生活,小红和小花一直跟随小强在广东老家生活,小美离开小强家后便一直外出打工。期间,小强多次要求小美履行抚养义务,小美以各种理由拒绝。独自抚养两个女儿的小强逐渐感觉捉襟见肘。为了给小孩更好的生活环境,2024年5月,小强诉至博白县法院,要求判决小红与小花由自己抚养,小美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

法院审理:

博白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关于子女的抚养,应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关于两个小孩的抚养问题,双方分居生活后,两个小孩一直由其父亲小强抚养照顾,若改变两个小孩的生活现状,可能对其成长不利,按照最有利于小孩成长的原则,两个小孩由小强抚养为宜。关于小孩的抚养费数额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由于小强未提供小美的固定收入情况,结合当地的生活消费水平、双方的负担能力及小孩的生活需要,法院酌情判决小美承担每个孩子每月500元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止。

法官提醒: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得到法律的保护。孩子作为祖国的未来,作为成年人的父母,应该正确处理情感家庭问题,多从孩子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尽量避免因双方感情破裂、教育缺失等问题对孩子造成伤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来源:博白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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