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子女在读大学期间,是否有要求父母给付教育费的权利? 二维码
223
发表时间:2019-09-22 21:39 【广州婚姻家事律师】 成年子女在读大学期间,是否有要求父母给付教育费的权利? 案情概览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1,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某2,男 原告邓某1于1996年7月21日在广东省大埔县出生。其母为黄某,其父为被告邓某2。2016年开始,被告先后二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原告的母亲黄某离婚,原告的母亲二次经传票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大埔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邓某2与黄某的婚姻关系。 2018年3月,被告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原告的母亲黄某依法分割离婚后共有房产一套,大埔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6日作出民事调解书,经调解位于大埔县湖寮镇XX苑X幢XX房产一套归黄某所有,黄某支付共同财产分割补偿款计人民币15万元给邓某2;共同所有的粤M8XX**号东风起亚小汽车一辆归邓某2所有;所借的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未涉及原告抚养费(教育费)的问题。 其在父母离婚之时,原告已成年,并在大学就读。现原告认为被告未支付原告上大学期间的教育费,为此,原告以支付教育费(上大学期间学习、生活费用)为由,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故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成年子女在读大学期间,是否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在父母离婚之时,上诉人已成年,并在大学就读。依法属于能够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已经没有承担其学费、生活费、抚养费的义务。因此,已成年的上诉人,可通过助学贷款等途径来完成学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本案中,上诉人已年满18周岁,是成年人,作为在校大学生,身体、智力状况正常,具备劳动能力,不符合“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标准。 但同时考虑到原告确有困难,被上诉人在二审庭审中亦承诺如果上诉人作为儿子主动向被上诉人提出困难,被上诉人愿意帮助。据此,可酌情支持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在大学剩余期间部分的大学教育费用。考虑到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母亲的离婚纠纷在今年审理终结,双方的离婚纠纷已处理完毕,且上诉人仅剩一年多的大学教育时间,综合考虑上诉人每年的大学教育学费等开支约3万多元,酌情由被上诉人负担1.5万元。 律师评析 父母对成年子女的大学教育费用没有法定义务。但目前接受大学教育已是发展趋势,主要由父母承担子女的大学教育费用亦是人之常情。 同时作为晚辈的子女对父母支持接受大学教育亦应有感恩之心,有困难时应主动向父母提出。本案中,邓某2对邓某1的大学教育费没有法定的给付义务,但邓某1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其父亲邓某2主动要求。
|